進駐須知

依據國科會於民國92年5月所正式發布實施之『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育成中心受理申請進駐案,應即成立審議小組進行審查…(略)」同時第五條規定「為提高育成中心育成服務效能,其軟硬體設施與支援服務系統及專業人員,得與該中心以外機構合作之。」

為兼顧公有機構之屬性、專業性及效率,本單位針對進駐培育及合作服務企業皆進行相關審查工作,期能將本單位空間做最妥適使用、服務機能做最佳化整合。本單位設置執行委員會組成成員七名,綜理進駐審查事務,依據成大產學創新總中心南科業務組執行委員會作業規範第五點規定,進駐申請案審查會議須至少三席委員參與,本單位代表及管理局代表為必要出席委員席次。

進駐申請規範

  • 成大產學創新總中心台達大樓進駐申請規範
  • 制定日期:99年8月11日
  • 修訂日期:110年11月30日
  • 版次:3

一、申請資格
以研究發展、企管諮詢、人力資源服務為創設目的之企業、學術研究機構、非營利法人組織,均可向本中心提出進駐申請。申請進駐之服務項目應與下列工作主旨有明顯關聯:
    (一)與科學園區研究發展相符之創新技術開發及研究
    (二)協助產業技術引進及技術開發諮詢,促進各項技術移轉
    (三)提供試驗研究、檢測服務及系統輔導或引介
    (四 ) 協助園區產業辦理人才培育
    (五)促進產官學研交流

二、進駐單位之權利義務
以研究發展、企管諮詢、人力資源服務為創設目的之企業、學術研究機構、非營利法人組織,均可向本中心提出進駐申請。申請進駐之服務項目應與下列工作主旨有明顯關聯:
    (一)進駐單位屬技術研究企業者 : 進駐年限為三年,期限屆滿應即遷出;自然人簽約進駐籌設期間仍併入進駐年限計算。
    (二)進駐單位屬學術機構、非營利法人及服務企業者:進駐以三年為期,期滿通過中心查核者,得續約。
    (三)通過進駐審查者,得申請使用本中心之進駐空間。
    (四)享有本中心及進駐服務單位所提供之下列服務:
             1. 空間、設備之提供及行政管理之支援
             2. 技術研發與行銷之促進、諮詢交流及支援
             3. 資訊情報交流與智慧財產權運用之促進交流及支援
             4. 商務服務與經營管理之諮詢交流及支援
             5. 產業人才培訓與產學合作之促進交流及支援
             6. 參與投資與資金籌措之諮詢交流及協助
             7.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與本中心宗旨相關之服務業務
     ( 五)遵守政府單位及本中心所訂定之相關法規。

三、申請方式
申請單位應備資料:
    (一)進駐申請書一份。
    (二)企業登記相關證明影本各一份,自然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及學經歷證明 影本各一份(學術機構則免)。
    (三)營運計畫書一式兩份含電子檔。
    (四)最近三年之財務報告與稅捐機關納稅證明文件乙份(公司成立不滿三年得依實際成立年數提供,新公司、學研機構、非營利法人組織及自然人則免)。

四、收件地點
於信封上註明「申請進駐文件」,函送或親送「成大產學創新總中心-南科業務組」(臺南市741臺南科學園區西拉雅大道861號)。

五、審查及簽約作業
    (一)資格審查
由本中心就申請進駐單位所提出之申請書,且其資格及擬進駐人數、空間面積、電力使用與工安衛生等軟硬體需求均符合規定者,提送本中心審查小組就營運計畫之內容予以審查。
    (二)進駐審查
初審通過之進駐單位申請案(學術機構、非營利法人及服務企業者免初審),提送本中心審查小組依下列事項進行複查:
            1. 主力技術與產品之發展潛力
            2. 經營團隊之健全性
            3. 產品市場或技術目標之明確性
            4. 具備足以支付相關進駐費用能力之證明文件
    (三)簽約
企業應於接獲通過之通知後,於三個月內完成簽約,逾期未進駐且未事先獲准延期者,視同放棄進駐資格。

六、費用及優惠措施
    (一)本中心設施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進駐單位應依「成大產學創新總中心台達大樓進駐費用收費標準」與「成大產學創新總中心台達大樓場地借用辦法」之規定,於各期限內繳交設施設備使用費及水、電等相關費用。
    (二)本中心進駐單位得以優惠費率使用本中心所提供之公共設施、行政支援及專業服務體系等。

七、遷離程序
    (一)進駐單位於合約到期前,需依據合約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始可遷出,違者依據雙方合約協定加計費用。
    (二)進駐單位應依審查通過之營運計畫書為主要業務,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查小組決議後,本中心得提前終止合約,並限期遷離:
            1. 申請進駐項目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
            2. 進駐企業或其進駐人員涉及違法情事,經查屬實
            3. 逾期未繳交依約應繳之費用
            4. 違反合約約定或本中心相關規定,經書面通知仍未見改善
            5. 其他重大違規事項
    (三)進駐單位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需提前遷離,需於遷離一個月前發文告之本中心協助辦理。

八、相關文件(文件下載請按此)
    
(一)進駐申請書格式
    (二)營運計畫書格式
    (三)成大產學創新總中心台達大樓進駐費用收費標準
    (四)成大產學創新總中心台達大樓場地借用辦法

法源依據

  • 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 修正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於園區設立創業育成中心(以下簡稱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以下合稱育研機構)者,應檢具營運計畫書、法人登記證件影本及相關資歷證明影本等文件,向設立所在地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申請;經管理局報請園區審議會核准後,始得承租土地或租購園區建築物入區籌設之。
前項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育成中心
    (一)計畫緣起與概要。
    (二)營運內容與目標。
    (三)營運策略與方法。
    (四)服務機能與市場說明。
    (五)競爭能力與風險分析。
    (六)設立時程與建築工程。
    (七)投資結構與經營團隊。
    (八)資金籌措與財務計畫。
    (九)空間設備與水電等資源需求。
    (十)協力合作支援構想。
    (十一)公安衛生與環境保護作業。

二、研究機構
    (一)計畫緣起與概要。
    (二)營運內容與目標。
    (三)營運策略與方法。
    (四)設立時程與建築工程。
    (五)投資結構與經營團隊。
    (六)資金籌措與財務計畫。
    (七)空間設備與水電等資源需求。
    (八)支援科學事業之構想。
    (九)公安衛生與環境保護作業。

第 3 條 育研機構經營團隊管理階層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科技產業投資、研究、開發、製造、行銷或技術服務二年以上之資歷。
私法人申請投資設立育研機構者,其登記之財產總額或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應設置獨立財務帳簿。

第 4 條 育研機構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育成中心
    (一)空間、設備之提供及行政管理之支援。
    (二)技術、研發與行銷之促進、諮詢及支援。
    (三)資訊情報交流與智慧財產權運用之促進及支援。
    (四)商務服務與經營管理之諮詢及支援。
    (五)測試驗證空間與設備之提供及支援。
    (六)育成人才之培訓與產業合作之促進。
    (七)投資與資金籌措之諮詢、協助或參與。
    (八)其他經管理局核准之經營項目。

二、研究機構
    (一)研究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二)研究設施之運作、管理或特殊實驗材料之研發及提供事項。
    (三)研究成果及技術之推廣事項。
    (四)研究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及國際合作事項。
    (五)其他經管理局核准之經營項目。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研究計畫內容為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尚未商業化之產品、技術或服務,可在未來產業發展中,產生策略性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二、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及附加價值。
三、規劃開發未來產業發展所需之核心技術或可促成產業界投資,並建立相關產業之標準、關鍵零組件及產品。
四、建置或維持檢測與認驗證設施及實驗室。
五、蒐集、研析及推廣產業創新研究發展相關科技、經濟、法律及市場等資訊。
六、推動或開發產業發展創新服務。
七、與建構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環境相關之事項。
八、其他與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相關之事項。

第 5 條 為提高育研機構效能,其軟硬體設施與支援服務系統及專業人員,得與該機構以外機構合作之。
育研機構應加強與所在地園區內外設立之公司、機構、大學或其他育成中心建立相關資源協力服務機制。

第 6 條 育成中心培育之對象應開發具創新性之產品、技術或服務及其他得發展為科學事業之產業。
各管理局得依當地特色、條件及需求,就前項培育範圍中,選定該園區內之育成中心應發展培育之重點。

第 7 條 申請進駐育成中心者,應檢具創業計畫書、申請人身分證或法人登記證件影本及相關資歷影本、資格證明等文件,向擬進駐之育成中心申請。

前項創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與概要。
二、孕育內容與目標。
三、技術說明。
四、進駐與開發時程。
五、經營團隊。
六、空間設備與水電等資源需求。
七、受管制物質處理方案與安全管理。
八、工安衛生及環境保護作業。
申請者之資格證明文件須足資證明擁有專門技術或獨特創業構想;申請者如為法人,其檢附之登記證件應載有研發及預期產製之科技產品或提供技術服務等業務內容。

第 8 條 育成中心受理申請進駐案,應即成立審議小組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與擬提供申請人之空間、設備、服務資源調配構想及環境管理計畫等轉報管理局。管理局應於受理後二週內核定,並通知育成中心。

第 9 條 獲准進駐育成中心者(以下簡稱進駐對象),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進駐;屆期仍未進駐且未事先獲准展期者,視為放棄進駐。
進駐對象得向管理局辦理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進駐育成中心之期限以三年為期;期滿前得申請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年。
進駐對象得因實際需要,申請提前遷出育成中心。
育成中心應於進駐對象遷出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報請管理局備查。

第 10 條 進駐對象應以從事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為限,並不得量產。不符合者,育成中心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經通知改善六個月後仍未符合規定者,育成中心應限期令其遷離。

第 11 條 研究機構如有進駐單位,應於該單位進駐之次日起二週內將其基本資料及進駐事由等報請管理局備查;遷出時亦應於遷出研究機構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報請管理局備查。
管理局於必要時,得要求研究機構將進駐案送管理局核定,其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

第 12 條 育研機構經核准設立後,其原報經核准之營運內容與目標、投資結構與經營團隊、設立時程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管理局核准。
進駐對象經核准進駐後,其原報經核准之營運內容與目標、經營團隊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育成中心同意並轉報管理局備查。

第 13 條 育研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檢送前一年度營運成果及財務報表至管理局備查,其中育成中心營運成果並應包含進駐對象之營運概況。但依其他法律設立之研究機構,於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育研機構及進駐對象,應依管理局核定之計畫及園區相關之規定營運;管理局並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育研機構未依核定之計畫營運者,管理局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管理局應報請園區審議會審核後,廢止其營運許可並令其遷出園區。
進駐對象未依核定之計畫營運者,育成中心應通知其限期改善,並報請管理局備查,屆期未改善者,不得營運。

第 14 條 育研機構租賃土地與建築物及進駐、遷出園區各項行政作業,依園區相關規定辦理。
育研機構歇業前,對進駐其中未屆滿租期之進駐對象或單位,應負責依其對象意願作妥善安排。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